新聞來源:中央社 原文網址
報載癌友的商業保險保單不理賠門診費,健保署應保險業者要求稽查不必要住院,加重癌友經濟負擔。壽險公會今天提出4點澄清,指保險商品是依民眾多元需求而設計給付項目,並依約提供對應保障,若想獲癌症治療保障,應購買罹癌即給付相關商品。
報載商業醫療保險的保單設計未跟上醫療科技、治療方法及新藥進步,規定必須住院才能給付,導致可門診治療的癌友,需被迫住院才能就自費藥物申請保險理賠,造成健保、癌友與醫院三輸的局面。
壽險公會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提出4點澄清說明,首先,保險本質為損害填補及對價衡平,業者在保險商品設計上,是基於損害類型設計保險給付項目,並參考過去損害經驗,訂定保險費率向保戶收取對應保險費,維持保險制度健全發展,發揮商業保險填補社會保險不足的功能。
壽險公會指出,其次,保險商品是依據民眾多元需求而設計相關給付項目,並依約提供對應保障;民眾若想要獲得癌症治療保障,如標靶藥物治療,則應購買罹癌即給付的癌症保險、或有提供標靶藥物治療保障的相關商品。
壽險公會表示,若民眾購買的商品為一般住院醫療日額險、或癌症住院醫療保險,依約定主要是獲得住院期間醫療保障,無法獲得不在約定給付範圍的標靶藥物相關理賠。
壽險公會指出,第三,現行常見的商業健康險,包括一般住院醫療、防癌、重大疾傷病等多元保障內容,提供民眾風險轉移。
壽險公會說,另有分次給付保障的商品設計,確診罹癌後只要確定存活,即提供分次給付的照護保險金,比如5年分次給付,保障民眾後續恢復期間的生活所需,及因應癌症可能復發等情形。
至於多元新型癌症療法與精準醫療,包含標靶藥物治療、基因檢測、質子治療等,壽險公會指出,現行保險業者也提供保險金、或實物給付等多元商品。
壽險公會表示,第四,針對目前癌友因門診用藥的費用負擔,以住院為手段、達到請領商業保險的理賠,已悖離整個醫療險設計目的,同時造成健保制度及醫療量能的負擔,非保險業者所樂見。
壽險公會指出,鑒於醫療技術及藥品日新月異,國人平均壽命不斷延長,民眾宜適時檢視自身保障需求,投保適合的保險商品,並依商品條款進行申請保險理賠;保險業者除提供保單健檢服務,依商品條款進行理賠外,近年也遵循金融友善服務準則,提供癌友相關衛教資訊及暖心關懷服務。